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脚步可谓“日夜兼程”。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对外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并宣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办法》修订内容
具体来看,《外资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证监会表示,《外资办法》出台后,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答3大热点问题
随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外资办法》答记者问,进一步解释了三大热点问题:
1、《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何时可以向证监会提交申请。当前是否有公司提出相关诉求?
答:证监会已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并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本《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在本《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待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将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
2、本次对外开放,允许外资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达到51%。请问对基金业对外开放安排何时落地?
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3、我们了解到,部分内资机构也有进入证券行业的意愿,请问是否有相关安排?
答:目前,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亦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设立。近期,证监会正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等。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统筹相关整体安排。
全面解读《外资办法》
《外资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作出部分修改,主要改动是不再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券商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控制在30%以内。
这意味着什么?
新设合资券商全面开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今天起即可向证监会提交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外资在我国证券行业实现“由参转控”,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再上台阶。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外资可向证监会申请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
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将逐步放开。允许新设合资券商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合资券商将可逐步实现“全牌照”运营。
全部外资持有非上市、上市内资券商股份的比例同步调整为“应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目前为51%)”,单家外资持有上市券商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也不再单独设限。
外资申请设立参控股合资券商六大条件
《外资办法》向合资券商的境外股东开出了六大条件:
1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2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3
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或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4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
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6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另外,《外资办法》还要求合资券商的境外股东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券商境外股东累计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合资券商股权比例,须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合资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