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信托收据是什么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信托收据是什么
信托收据 (Trust Receipt) 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申请条件
1.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2.单据须属于我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才可以办理信托收据;
3.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3.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3.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3.4安排出售货物。
适用范围
1、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2、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
3、申办进口押汇。
利弊分析
首要问题是已经取得的发展和成绩能否持续、稳固。
其次,理财市场大瓜分,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信托行业正统的业务优势将难以维持延续下去。
最后,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缺失,监管方式的“一律”原则,被认为依然是信托创新发展的瓶颈与门槛。
在经历了近几年的爆发式增长之后,信托业的后续发展引人关注。信托行业已进入战略转型和高速发展前所未有的态势中,已经成长为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信托业的发展也存在多个隐忧。
随着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信托机构如何发挥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制度优势,适时改变信托经营管理策略,充分发挥功能优势、丰富信托新产品、提高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投融资创新服务水平,将成为当下信托机构必须面对的现实:一方面,庞大的存量信托资产需要稳健管理,这将考验信托机构的后期管理能力和风险缓冲能力;另一方面,在传统的优势业务日渐式微的大背景下,培植新业务以带动增量的信托资产,也是备受关注的现实问题。
在过去的十年中,信托公司依照法规的规定,名正言顺地扮演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先导者”的角色,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复杂原因,信托更多的是从事平台或通道业务,其资产自主管理的核心价值尚未完全发挥出来。面对新出现的资产管理行业激烈竞争的局面,信托公司行业能否在牌照价值之外,体现更多具有专属竞争力的核心价值,这可能是在其未来资产管理中需要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
尽管《信托法》确立了我国基本的信托制度,为我国信托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法律层面的有效保护作用,但因其在信托财产独立、信托生效等规定存在不少瑕疵,特别是最为需要的信托登记、信托税制、信托业务规范、信托受益权交易等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设,没有及时跟进,使信托向纵深方向的创新展业,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
此外,没有法律层面的效力,也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效力,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信托公司,属于信托公司行业的业务范围,很难抵御诸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同类机构的猎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