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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什么:金融信托是什么?有什么特点,你知道吗?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1-12-22   907 次阅读


今天,中证金控小编给大家讲讲:金融信托是什么?有什么特点,你知道吗?

一、信托与金融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将自己的财产或有关事宜委托给所信任的个人或组织代为管理、经营或办理的经济行为。受托人代为管理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与信托有关的经济活动称为信托行为,信托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称为信托关系。

金融信托,是指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管理财产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活动,即拥有资金或财产的部门以及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这些资金或财产,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自己又力所不能及时,将其委托金融信托部门代其运用、管理或处理。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还可以代办其他有关经济事项。

金融信托业务,是指主女在报结委托”与“代理”两个方面的业务。前者系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管理或经营;后者则是以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一定的经济事项。

金融信托行为或金融信托业务的关系的成立必须有三方面当一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提出委托的要求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受托人是接受委托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的人,受益人是享受财产所得利益的人。

有时,仅以委托者和受托者各为一方的两面关系人,大多适用于代理业务的关系人:一方为委托者,就是授权他人代其办理事务的人,另一一方为代理人,即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办事的人。

在代理业务中,委扎者即为受益者(二者合一),所以,信托行为的当事人,严格地说,应是委托者与受托者两方,因为受益者不论是委托者本人或第三者,总是与委托者处于同一地位的一方,而代理者实质上就是受托者。

金融信托事业,是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金融信托业务由萌芽、产生、发展、经历了初期的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到信用信托:由开始的个人信托发展为社团信托,并且,以谋求自身利益而要求信托的愈来愈多。当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时,称为“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一人时,称为“他益信托”。

二、金融信托的特点

金融信托业务尽管也是信用业务,但它与一般的银行信贷相比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现有:

1.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同

金融信托的委托者,当他愿意采取信托行为时,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金融信托机构,并且可以提出对财产管理与处理的具体意见和要求,金融信托机构则要按照委托人的意见与要求去做。

也就是说,金融信托机构在整个金融信托业务中居于被动地位,受托服务、代理、代办,并在这种服务中收取手续费和代理费,而委托人则居于主动地位,要求信托机构帮助其实现既定的愿望。

银行信贷业务,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将其资产所有权转移给银行,而只是将使用权让渡给银行,存款人亦无权要求银行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资金进行运用。

银行信贷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投向是根据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以及对经济发展趋势的判断,还有盈利效果等自主地进行选择。这里,银行居于主动地位,而存款人则居于被动地位。

2.基本职能不同

金融信托的基本职能是服务性的,其特点突出表现为对资产的代理、代办、管理与处理,并通过这种对资产的运用和管理起到间接融资的作用。

银行信贷的基本职能则是“信用中介”,即“银行家是把别人的货币贷给他的顾客”。这种信用中介的职能,直接地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作用。

3.金融信托具有多边的信用关系

金融信托行为一旦成立,就要涉及到多边信用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的关系人,体现着各方的信用利益和责任。其信用关系的特点是:

①委托人对受托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受托人居于双重角色,即受益人既为信托关系人,又是信用中介,这就决定了他起着特殊信用中介的作用。

②直接融资的作用,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形成的信用关系,使资金(产)的提供者与资金(产)的运用者产生直接的经济关系,从而对资金余缺进行调剂。

③金融信托机构,还发挥信用监督和信用保证的作用。

银行信贷所体现的信用关系则是双边的信用关系,即银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或者银行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双边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的特点是:

①银行对于存款人来说是债务人,而对于贷款人来说是债权人。

②存款人与贷款人不直接发生经济关系。

4.金融信托的融通性较强

由于金融信托灵活性较大,其经营的对象、范围都比较广泛。金融信托除了融通货币资金外,还可以融物;另外,不仅可以融通信息,还可以融通劳务。同时,由于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采用多种形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和处理,诸如,委托、代理、租赁、咨询、投资等,这种多元化的经营方式为金融.信托的广泛融通提供了条件。

银行信贷的融通性比较单一,它主要采用借贷和结算手段(形式)来进行,而其经营对象只能是货币、不能有实物融通,所以这种单一的经营形式也就决定了其经营范围比较窄。

5.金融信托的稳定性、安全性较高

由于金融信托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一般带有长期性,所以比较稳定,加之金融信托机构依法对每项信托资财分别管理,单独核算,所以安全性较高,易于分清责任。

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既有长期也有短期,而且短期来源所占比重比较大,所以决定了其运用的短期性。银行信贷资金采用统一核算,每笔资金的运用情况,经济效益不易细分。

6.服务经营方式较灵活

金融信托业务,不拘泥于现行制度,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它不仅可以从事委托业务,而且可以办理代客咨询、代理代办代保管业务;不仅可以从事资金信托,而且可以办理财产信托,从而可以更好地适应生产、流通、消费与投资等等多方面的需求。银行信贷服务则只能是货币,不能采用融物方式。

以上就是中证金服小编带来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观看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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